原告:齐某,男,汉族,无业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丁剑,山西九论律师事务所律师。被告:山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。法定代表人:陈某,系该单位经理。被告代理人:张某某,男,汉族,系该公司员工... 查看详情 >>
原告:大同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。法定代表人:邰某,公司总经理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丁剑,山西九论律师事务所律师。被告:大同市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。法定代表人:赵某,公司董事长。委托诉讼... 查看详情 >>
原告:张某1,男,汉族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丁剑,山西九论律师事务所律师。被告: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城支公司。负责人:张某某,职务经理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丁某2,女,汉族,某某财产... 查看详情 >>
公诉机关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。被告人于某军,男,汉族,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,暂住山西省大同市。因本案于2021年6月3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,2021年7月13日... 查看详情 >>